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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2004-1-7
【法律文号】:吉组通字〔2004〕4号 【执行日期】:2004-1-7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组通字〔2004〕4号
【字体:  
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各部门老干部(人事)处:
  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2003)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发放离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外补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特需经费发给个人部分及部分地区的边疆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费),凭同级老干部部门提供的离休人员名单,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收缴并随养老金一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凡是有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单位,必须足额缴纳离休人员统筹外补贴费。特殊困难企业(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无能力缴纳的,经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每半年由社会保险公司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由同级财政补足收缴不足部分资金。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各地要强化乡(镇)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济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离休干部医疗纳入县级医药费统筹管理,乡级财政安排医药费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财政帮助解决。
  三、妥善解决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调整企业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9号),企业离休干部遗属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无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企业离休干部遗孀,每年年底前由各级老干部部门提供补助人员名单,本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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