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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2004-1-7
【法律文号】:吉组通字〔2004〕4号
【执行日期】:2004-1-7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组通字〔2004〕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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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各部门老干部(人事)处:
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2003)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发放离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外补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特需经费发给个人部分及部分地区的边疆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费),凭同级老干部部门提供的离休人员名单,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收缴并随养老金一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凡是有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单位,必须足额缴纳离休人员统筹外补贴费。特殊困难企业(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无能力缴纳的,经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每半年由社会保险公司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由同级财政补足收缴不足部分资金。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各地要强化乡(镇)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济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离休干部医疗纳入县级医药费统筹管理,乡级财政安排医药费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财政帮助解决。
三、妥善解决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调整企业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9号),企业离休干部遗属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无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企业离休干部遗孀,每年年底前由各级老干部部门提供补助人员名单,本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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