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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2004-3-9
【法律文号】:吉劳社养字〔2004〕64号 【执行日期】:2004-3-9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劳社养字〔2004〕64号
【字体: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和参保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国家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比例为3:7)同职务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离休前职务类别所对应的职务(事业单位按3:7工资构成比例)执行。
  属于已参保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同职务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无职务离休人员根据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本人标准工资额所对应的增加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离休后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重新确定职务或享受相应职务离休费待遇的人员,按照其对应职务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总额纳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和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五、凡符合条件的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发放。确有困难的地方,省里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统筹考虑。
  这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认夫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抓紧落实,尽快将按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离休人员手中。
  附:1、2003年7月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参照表(见表
  2、2003年7月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表
  3、2003年7月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明细表(见表
  4、2003年7月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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