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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1999-12-30
【法律文号】:吉劳险字〔2000〕1号 【执行日期】:1999-12-30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劳险字〔2000〕1号
【字体:  
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享受军队服务津贴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军区后勤部:
  你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享受军队服务津贴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考虑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特殊性,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可按照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1990〕后司字第412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有关规定,暂继续享受军队服务津贴。待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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