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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2000-8-22
【法律文号】:吉劳社险字〔2000〕11号 【执行日期】:2000-8-22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劳社险字〔2000〕11号
【字体:  
关于驻吉林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军区后勤部:
  你部《关于驻吉林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驻吉林省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1999〕3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驻吉林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因吉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目前在计发离退休费时暂未封定档案工资,所以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驻吉林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在计发职工离退休费时亦可暂不封定档案工资。
  二、关于单位缴费比例
  按照吉劳险字〔1999〕31号文件规定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驻吉林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从2000年起继续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退休审批程序
  根据省政府关于劳动保障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吉劳险字〔1999〕31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驻吉林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须到省劳动保障厅办理。
  四、关于军队服务津贴
  按照省劳动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享受军队服务津贴问题的复函》(吉劳险字〔2000〕1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驻吉林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并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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