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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10-24
【法律文号】:赣劳社医[2005]24号 【执行日期】:2005-10-24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
赣劳社医[2005]24号
【字体:  
关于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尽快纳入社会保险,是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创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含在省外注册,未在注册地参加医疗保险,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在省内注册、在省外(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参保;已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参保,凭参保证明,可不再在注册地参保。
          二、用人单位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之和。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缴费时前12个月的工资之和计算;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当年度新招用的人员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缴费费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统一为单位缴费基数的3%。
          三、为解决农村进城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开展农村进城人员在输出地参加医疗保险的试点,试点时,要重点考虑并解决实现用人单位缴费及参保人员异地享受医疗待遇的问题。
  四、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同一层次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报销。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报销医药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和举报,也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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