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0-9-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1-1-1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事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行使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组织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中外文本的劳动合同以中文本为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查验能够证明该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别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以法宝或者约定的期限为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