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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4
【法律文号】:豫劳社监察[2006]1号 【执行日期】:2006-1-4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监察[2006]1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可以撤销立案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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