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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9-1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7]92号 【执行日期】:1997-9-1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7]92号
【字体:  
关于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或企业主管部门能否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决定的复函

  临海市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企业破产期间清算组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行使对该企业职工予以开除除名处理决定的请示》(临劳人仲[199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原有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破产企业清算组或企业主管部门不能再对原有职工作出开除、除名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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