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与预退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预退人员违反厂规厂纪,企业是否可以给予开除、除名处理的请示》(瑞劳[1997]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企业离岗退养人员,企业应根据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二、企业离岗退养人员有严重违纪行为,符合开除条件的,企业有权作出开除的决定,但不宜作除名处理。 三、企业离岗退养人员被企业开除后,其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的计算,按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