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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8-7
【法律文号】:成劳发(1997)133号 【执行日期】:1997-8-7
成都市劳动局
成劳发(1997)133号
【字体: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培训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根据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劳部发[1995]254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技术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培训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技术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适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技术工种目录由劳动部确定并颁布(首批技术工种目录附后)。
  3.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54号文件要求,对本企业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进行清理和登记,对未经培训已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位。
  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岗位上的各类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在技术岗位上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应组织其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可继续使用。
  5.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和使用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岗位合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不得使用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人员。
  6.对违反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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