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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29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50号 【执行日期】:1998-4-29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50号
【字体:  
关于对原固定职工辞退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
  你厅浙化人教便字[1998]20号《关于对原固定职工辞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厅直属企业单位省石油化学公司吴朝宏、王正良二同志系属浙劳政[1995]103号文件以后,即1995年6月13日以后待岗职工,不适用浙劳政[1995]103号文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不能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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