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企业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减发生活费后,低于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上一个月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从2003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经费支付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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