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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1-20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137号 【执行日期】:1998-11-20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137号
【字体:  
关于计发经济补偿金时企业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复函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杭劳法[1998]264号《关于计发经济补偿金时企业月平均工资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计发经济补偿金时,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确定,应是与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相对应的十二个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实得工资的月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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