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是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一项新的举措,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把它作为新年度劳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劳动监察事权划分的范围,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于一九九七年底以前开办的用人单位,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对象,渐次开展这项工作,以督促各用人单位进一步落实劳动法律法规。 三、一九九八年度备案审查的劳动规章制度暂定为六项: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各项经济赔偿补偿办法以及下岗职工的管理制度。 2.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工资支付等基本工资制度及退养、下岗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3.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4.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5.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6.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四、省级各部门和中央属、部队属在杭单位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我厅备案审查。 五、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审查和执行情况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具体实施可与劳动年检进行。对不按要求进行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部门应停办或缓办劳动业务,同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文号:劳部发[1997]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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