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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8-11-2
【法律文号】:公告第5号 【执行日期】:1999-1-1
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5号
【字体: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支持、指导、监督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审核
  第七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集体合同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   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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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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