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耕地不足0.5亩,并且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地方,经批准,就近选择可供开发整理的地块进行补充。 7、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三、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8、积极支持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现有优势,采取政府扶持,县、乡(镇)、村分级负责,科技、教育、农办、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支持,帮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帮助被征地农民从事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等。 9、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纳入城镇失业登记范围,享受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补贴。对建成后有稳定收入的项目,经协商,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或招聘被征地农民就业。 10、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民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和省“两免一补”政策(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1、建立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建立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的补助、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以及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等。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执行。 12、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政策规定和程序确定保障对象,积极组织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已试行低保制度的农村,被征地农民符合低保条件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3、开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设立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社会统筹账户由政府出资和其他经费组成。政府承担部分从征地补偿调节资金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 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办、农业、法制、公安、建设、民政、监察、审计、教育、交通、卫生、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湖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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