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退休后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设区的市以外地区(不合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居住,其领取养老金资格通过其它方式未能有效认证,需要居住地协助认证的人员,均应列入协助认证范围。 离退休后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设区的市以内其它县(市、区)居住的人员是否列入协助认证范围,由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自2005年起,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每年9月1日至30日;集中发出认证通知,认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特殊情况确需个别发出谁上通知的,认证截止日期为发出认证通知后60日。认证截止日期前未收到有关离退休人员协助认证表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离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居住地接到有关离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或申请,应当及时办理认证手续。能够当场认证的,应当场办理;需上门认证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发出认证通知及认证结果的处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其他企业离退休人员由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市集中统一办理或分别由各县(市、区)办理。 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认证手续,离休人员的认证手续由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区协助认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及岗位规范,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长效机制。要建立有关离退休人员的专项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记录其居住地和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协助认证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协助认证工作报告,各市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协助认证工作的情况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有关报告内容和统计方法,待劳动保障部研究确定后,再行通知。 六、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的协助认证,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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