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视频频道
|
新劳动法
|
注册
登陆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R 社区
劳动者社区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4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4]2号
【执行日期】:2004-1-14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4]2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为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政办发[2003]70号、青人办发[2003]361号和青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为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提高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市属企业、各区(市)属企业以及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副厅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正局级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担任过市直单位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正处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从2003年10月1日起,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
1.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副厅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正局级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担任过市直单位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正处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以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房屋增量补贴、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抚恤费的基数。
三、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待遇,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所属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建国前老工人和中央、省属驻青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加住房增量补贴所需资金仍按青房委办发[1999]6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
四、办理程序
这次增加待遇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增发待遇微机程序,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微机储存资料打印《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花名册》交企业核实。企业核实无误后应签章确认,并将《花名册》报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和补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个人存折。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规范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