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30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理顺、转移工作。从2003年4月1日起,凡按规定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律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纳入企业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后,其2003年4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保险的时间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个人同期缴费基数的11%为职工补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从2003年4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时,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可追溯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确定的缴费基数达到4年为止,满4年的不再追溯。 四、其它有关养老保险的问题按青劳社[2003]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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