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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4-11-25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4]96号 【执行日期】:2004-11-25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劳社[2004]96号
【字体:  
关于调整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3%调整为21%。此前企业欠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比例补缴。
  为职工投缴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对于稳定职工队伍,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市政府决定降低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创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减轻国有集体企业负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各参保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企业员工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这次调整缴费比例为契机,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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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给参加养老保险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于改革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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