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3%调整为21%。此前企业欠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比例补缴。 为职工投缴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对于稳定职工队伍,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市政府决定降低国有、集体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创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减轻国有集体企业负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各参保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企业员工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这次调整缴费比例为契机,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