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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30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4]99号 【执行日期】:2004-9-29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4]99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废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办法调整如下: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四、本通知从2004年9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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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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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给参加养老保险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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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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