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废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办法调整如下: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四、本通知从2004年9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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