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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7-1
【法律文号】:青劳社办[2004]62号 【执行日期】:2004-7-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办[2004]62号
【字体:  
关于北政劳保字[2004]7号文件的答复意见

  市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将福利企业残疾人员96年3月前企业工作年限作为工龄连续起来纳入社会养老统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将《关于市民政局所属福利企业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青劳[1996]41号)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区属福利企业。其中,1996年3月前未参保的原固定工,在参保缴费后,其1996年3月前的工龄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已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维持原规定。
  二、除上述固定工身份人员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在福利企业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参照本市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福利企业中残疾人员,凡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病退,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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