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计划外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起始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规定,我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经济所有制企业使用的计划外农民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最早应为1994年10月1日。 二、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1999]217号)规定,凡在本市农村地区由乡镇(含街道办事处)、村提供厂房、场地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计划外农民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最早应为1999年1月1日。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