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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6-16
【法律文号】:青劳社函[2004]16号 【执行日期】:2004-6-16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函[2004]16号
【字体:  
对《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符合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拒绝申请退休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符合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拒绝申请退休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办的意见,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破产企业所在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或对自谋职业者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经本人申请提前退休,都是对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措施,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鉴于牟桂兰原所在单位职工正在分流安置过程中,且原单位尚未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仍按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原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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