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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7-12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4]33号 【执行日期】:2004-7-12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2004]33号
【字体:  
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执照劳动保障部17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本地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的抗病毒治疗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
  二、实行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统筹地区,要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纳入当地门诊慢性病种管理,在门诊治疗的相关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三、与艾滋病治疗相关的各种检查和治疗费用,各地要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并根据费用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报销比例和管理办法。
  附件: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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