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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4-2-16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4]8号 【执行日期】:2004-2-16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劳社[2004]8号
【字体:  
关于对定点医院收治基本医疗保险危重患者大额医疗费给予补贴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因收治危重患者较多、导致年度结算资金总量指标超支的定点医院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年度结算资金总量指标超支的定点医院,其收治危重患者(不包含按单病种限额补贴病例)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2004年度预算补贴资金1000万元。
  对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额超过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左右的比例给予补贴;对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左右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各定点医院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本院年度结算资金总量指标的超支额。
  具体补贴标准,年终根据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额超过3万元的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预算补贴资金总额的原则测算确定。
  三、补贴办法
  1.每月费用结算时,各医院要对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额超过3万元以上患者的出院记录和费用结算单等资料单独装订,填写《医疗费支出分项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对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患者费用认真审核登记,年终进行统计汇总,确定具体补贴比例并予以补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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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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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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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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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五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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