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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4-4-7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4]21号 【执行日期】:2004-4-7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劳社[2004]21号
【字体:  
关于扩大保健对象、离休人员、公务员等特殊人员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就扩大市级统筹范围内保健对象、离休人员(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人)、公务员(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其他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警察)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将“安博维”等160种药品纳入述人员用药范围,具体内容见附录1。其中,药品后标注的自负比例为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前个人应当负担的比例,带*标志的斜黑体药品仅限保健对象、离休人员使用。
  本通知扩大的医疗保险药品由西药和中成药两大类组成,以药品商品名或正式品名列出,暂按基本用途分类,使用时不受病种及科别限制。
  保健对象、离休人员使用“氯化纳注射剂(塑料软包装)”、“葡萄糖注射剂(塑料软包装)”、“葡萄糖氯化纳注射剂(塑料软包装)”、“浮酸钠林格注射剂(塑料软包装)”时,取消每袋7元的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将“脑血管动脉支架”、“关节康(玻璃质酸钠溶液)”、“临床血清肿瘤相关物质检测试剂盒”等医用材料纳入上述人员诊疗项目范围。其中,使用“脑血管动脉支架”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限额内费用进统筹支付范围前自负比例为30%。
  提高“心脏永久起搏器”等部分设有最高费用限额的手术特殊材料的限额标准,具体内容见附录2,
  三、保健对象、离休人员、公务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警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因扩大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或因提高支付标准而发生的费用分别从保健对象医疗补贴、离休人员统筹医疗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警察)医疗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网络程序调整和完善工作,为扩大的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五、保健对象、离休人员、公务员等特殊人员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本次扩大的药品、诊疗项目组成,除有特殊说明外,其支付政策及管理均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有关规定。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必备扩大的保健对象、离休人员、公务员用药品种,合理使用,合理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1.青岛市保健对象、离休人员、公务员等特殊人员扩大药品内容
  2.提高最高费用限额标准的部分材料(见表
  附录1:
  保健对象、离休人员、公务员等特殊人员扩大药品内容
  一、抗生素类药
  1.呋喃坦丁片
  2.乙酰螺旋酶素
  3.威锐(盐酸头孢他美酯片)
  4.曼宁(头孢克洛缓释胶囊)
  5.威奇达(舒巴坦钠/阿莫西林钠注射剂)
  6.开林(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注射剂)
  7.海超(加替沙星注射剂)
  8.安洛欣注射剂
  9.澳诺星(奥硝唑注射剂)
  10.派吉舒(阿奇霉素注射剂)
  11.拜复乐(莫西沙星片)
  12.博得(甲苯磺酸舒他西林片剂)*
  13.他格适(盐酸替考拉宁注射剂)(自负比例为30%)
  14.希刻劳(头孢克洛缓释片剂)
  15.圣诺安(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
  16.头孢替安粉针
  17.无极膏(中药)
  18.伊扶康注射液(中药)
  二、呼吸系统用药
  1.新康泰克胶囊
  2.Vc银翘片(中药)
  3.止嗽化痰颗粒(中药)
  4.威诺欣(氟甲强的松龙注射剂)
  5.双红灵(氢溴酸右美沙芬注射剂)
  6.斯奇康(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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