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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4-7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4]18号 【执行日期】:2004-4-7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4]1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消费个人帐户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药店: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以下简称卡金)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消费个人帐户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刷卡消费服务,保证卡金定向用于医疗消费:
  ㈠药准字类药品:包括中药饮片
  ㈡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
  ㈢消字类用品:包括消证字、消备字、消械字、消准字、消许字等
  ㈣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用器械:包括管械准字、器监准字、医械准字、管械字等。
  ㈤食健字类用品:包括管械准字、特食准字、卫食证字、监食字、特食试字、健食字、健用字、食健进字等。
  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刷卡管理
  ㈠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义务,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刷卡操作规程操作。
  ㈡刷卡工作人员刷卡消费时,应将每笔交易的销货单据存根和刷卡凭证存根粘贴(或装订)在一起,由定点药店留存,存期一年。销货单据应详细注明药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销货时间。其中,人工填写的销货单据应印有流水号。
  ㈢持卡人刷卡消费成功后,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金交易凭证上签字。持卡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应由该店业务主管审核签字。持卡人签字后,工作人员应在交易凭证上登记其制卡流水号。
  ㈣定点药店不能以退货、撤销等方式变相将卡内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持卡人,也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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