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省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商品名增补程序有关问题公布如下: 一、凡通用名在国家、省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均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商品名增补手续。 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商品名增补手续,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商品名增补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质量标准、生产批文、价格批文、进口药进口批文的复印件。 2.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临床疗效有关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负责对提报材料进行核实。 三、经核实符合国家、省药品目录的商品名,连同商品名计算机对照编码,由医疗保险处及时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同时调整《药品目录》库。今后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新增补的药品商品名不再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形式公布。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劳社[2002]187号第三条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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