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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2-3
【法律文号】:浙劳薪[1997]308号 【执行日期】:1998-1-1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薪[1997]308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25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鼓励劳动者努力学习钻研技术业务,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企业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研究,对企业技术工种岗位上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技术等级津贴制度。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对象:
  浙江省境内企业中持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在岗并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
  二、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
  高级工:30元/月、技师:50元/月、高级技师:80元/月。
  具体的实施办法由企业自行制订。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高于上述“指导标准”。
  三、企业执行本通知中的“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后,原技师、高级技师津贴不再执行。
  四、技术等级津贴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五、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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