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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0-27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4]89号 【执行日期】:2004-10-27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4]89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个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重新就业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根据前次保留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期间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后确定。
  三、重新就业到不参加失业保险单的人员,再次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应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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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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