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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4-12-20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4]107号 【执行日期】:2004-12-20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劳社[2004]107号
【字体: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直和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4%调整至5%,单位缴费比例仍为30.5%。2005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仍按当期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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