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4-9-21 |
| 【法律文号】:青劳社办[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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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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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办[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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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市内四区和中央、省及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部长令第2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市直、市内四区和中央、省及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由原每月1日至20日调整为每月1日至15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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