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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2004-10-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10-19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公安厅
【字体: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   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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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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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
·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再就业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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