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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2006-2-8
【法律文号】:国转联[2006]1号
【执行日期】:2006-2-8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国转联[2006]1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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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政府人事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劳动社会保障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并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军龄和工作时间计算问题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三)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八)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二、关于退役金计发问题
(十)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十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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