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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6-3-20
【法律文号】:财税[2006]33号 【执行日期】:2006-3-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33号
【字体: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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