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 、第十一条 。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 、第二条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