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80号)精神,根据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经研究,对药品信息库进行调整。请各区、县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药品信息库增补及修改内容(一)(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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