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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2-19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5]453号 【执行日期】:2005-2-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5]453号
【字体:  
关于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推动劳务输出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这些县的党委政府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强县富民的战略措施,列为一把手工程大力推进;劳动保障部门开拓创新,搞好组织服务,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并创造出具有示范作用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我部制定了《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见附件1,以下简称创建要点),以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引导、带动更多的县搞好劳务输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把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作为搞好劳务输出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将劳务输出工作抓累抓实。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的指导和支持。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加强对其他劳务输出县的工作指导。
  三、示范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关于印发劳务输出输入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210号)要求,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健全县乡就业服务体系,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搞好与输入地以及用人单位的双向对接,大力发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四、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第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见附件2)。其他劳务输出县应对照创建要点要求,进一步搞好劳务输出工作。我部将对示范县每年调整一次,将工作进展较快、符合条件的县补充进来。
  五、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的指导,并于每年6月底之前和12月底之前分别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附件:
  1.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
  2.第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名单(见表
  附件1
  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县委、县政府重视推动劳务输出工作,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一项支柱产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立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完善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培训、就业、维权三项工作紧密结合,做实劳务输出、输入双向对接,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输出工作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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