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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6-3-7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56号 【执行日期】:2006-3-7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津劳局〔2006〕56号
【字体: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公安分局,各区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部明电《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2号),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06年3月6日至3月17日。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清理整顿对象
  以各辖区内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场所,对以下对象进行清理整顿:
  (一)打击对象 1.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的; 2.以职业介绍为名,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的; 3.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取缔对象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2.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
  (三)整顿对象 1.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信息和有就业歧视行为的; 2.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的; 3.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4.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清理整顿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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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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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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