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我省的实施意见,继续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政策扶持,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统筹做好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 2、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用好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3、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组织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4、建立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抓好检查落实。 5、加大对劳务派遣监管力度。研究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和劳务派遣备用金制度,将其作为派遣机构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就业处、职介中心、训练中心组织实施) (四)全面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积极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在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决定下发后,抓紧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2、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分步落实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 对3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出具体安排和措施,力争在2006年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2007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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