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各地政府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从2006年起,将督促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对当地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落实目标责任制。(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加强对各地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建筑、商贸、饮食服务等行业以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制度,定期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劳动工资处、规划财务处组织实施) 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年检及日常监察力度。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不予工商年检,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开展《劳动合同法》的法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特别是重点宣传和实施有关解决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方面的法律条款,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政策法规处、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点,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并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1、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推行小时工资制度。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工时休假制度的行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工时休假制度的行为。(劳动工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研究,解决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积极会同行业协会等单位,加强对行业定员定额的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劳动定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地区,选择一些行业制订地方或行业标准及产品和工序的计件单价,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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