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工资支付 进一步完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国资、建设、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和法院、工会参加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综合治理。(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制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助国资委研究制定解决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方案。按照加大力度、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2007年底,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欠薪企业予以曝光。(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的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要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监管的银行账户。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方财政应急资金,专门用于垫付由于企业主逃匿产生的欠薪。(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3、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参照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的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宏观指导制度对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通过发布工资价位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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