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参保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并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本月参保单位及个人应缴费的基本数据。地税部门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数据,向缴费单位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并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欠缴、补缴、缓缴等明细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 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必须在申报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3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十、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征收后分别并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另行制定。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及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十二、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 十三、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十四、依法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 十五、本通知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管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认真审核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加强执法检查,注重舆论监督,督促参保单位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一、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略) 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样式)(略)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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