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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4-16
【法律文号】:浙劳险[1999]106号 【执行日期】:1999-5-1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险[1999]106号
【字体:  
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办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 规定,应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范围包括:
  (一)城镇(建制镇及以上)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国家机关;
  (三)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城镇自由职业者。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成立之月起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办法》适用于对缴费单位(个人)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管理。
  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制度。
  四、缴费单位(个人)原则上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单位,分别向各个参保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涉及失业保险业务的,缴费单位(个人)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五、除突发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缴费单位(个人)应在每月5日前,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见附件一、二,失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如实申报以下内容:当月本单位的用工人数、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数额和代扣代缴明细。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也可按季、按年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七、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无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用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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