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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6-23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5]72号 【执行日期】:2005-6-23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5]72号
【字体:  
关于统一市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区统筹工作计划安排,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的规定,现就统一市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21%、8%。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
   二、各区在认真做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政策宣传的同时,及早抓好申报征缴以及养老保险稽核等项工作的衔接。调整衔接工作必须于2005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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