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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4-14
【法律文号】:浙劳办[1999]103号 【执行日期】:1999-4-14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办[1999]103号
【字体:  
关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余杭市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全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
  我省城镇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当地政府批准,实行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其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和对象可维持现状。
  我省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也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上述城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建制镇及以上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有关政策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等其他形式后,必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转制企业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到私营、个体等经济组织就业或成为自由职业者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转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企业职工下岗期间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履行协议期间或协议期满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可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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