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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9-22
【法律文号】:云政办发[2004]199号 【执行日期】:2004-9-2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04]199号
【字体:  
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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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虑粮油食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适时适当提高我省城镇贫困居民的收入水平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省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人群的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适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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