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规范发展的企业年金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在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报送基本情况材料的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供上级机构业务授权书;
(四)机构简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五)综合性机构还需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简历。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材料15日内,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复函,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所报送基本情况材料随本机构资格到期日自动失效。
首次或再次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时,各机构应按本要求及时报送基本情况材料。
四、材料报送方式:纸介方式和电子方式。第(一)至(五)项报送纸介方式,第(四)、(五)项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五、材料报送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509,邮编:300040,电话(传真):23030960,电子邮件地址:jjjiandu@sian.com。
联系人:向光腾;联系电话:23030960,23030918—8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