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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3-31
【法律文号】:沪劳综发[1998]22号 【执行日期】:1998-4-1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1998]22号
【字体:  
关于公布本市199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199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5元/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为: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44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20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44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205元/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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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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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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